时间: 2024-08-28 19:02:01 | 作者: 电动货运车
近年来,滨州市城区出现了这样一些交通工具:它们外貌与汽车没多大差别,但驾驶员不需要驾驶证、车辆不需要挂机动车号牌就可上路。正因为如此,这些车在路上行驶有恃无恐,闯红灯、乱停车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常常会出现,出事故后责任认定也成为难题,这让交警部门颇为头疼。这些车就是“电动车”和“内燃观光车”。
在滨州街头,各种悬挂着自制号牌的“电动车”和“内燃观光车”不在少数。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城区主要路通流量综合分析,市城区观光车保有量约为1600辆,全市观光车保有量约为5000辆。
据统计,滨州城区观光车的构成比例中,燃油动力的约占20%,电式混合动力约占50%,纯电力的约占30%;滨州交警部门依据随机调查结合显示,观光车驾驶者男性比例略大于女性,占55%左右;年龄层次差异非常大,30至45岁的占20%,46至55岁的占50%,55岁以上的占30%;而拥有合法驾驶证的仅占5%。
这些观光车的外观与普通小型汽车没有很大区别,有些甚至与某些品牌的轿车完全相同。“纯电动汽车很多都是本厂自己品牌,有些内燃车其实就是汽车。”滨州市交警支队交管科一名民警和记者说,“这些汽车原本都有发动机号和大架号,但改装厂把两号都去除,然后移调原来的品牌,转而挂上内燃观光车的牌子,这样,一辆机动车就顺利变成内燃观光车了,包括滨州在内的省内很多城市都有这样的厂子。”
据了解,电动车和内燃观光车价格普遍较低,更重要的是,目前这些车辆上路不需要任何手续,驾驶员也不需要驾驶证,这成为市民选择购买此类车辆的主要原因。
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一名民警介绍,目前在滨州销售的所谓“观光车”、“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实际产品的名字应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这些车辆虽然外形与机动车似类,但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与机动车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在生产制造标准、用途及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这些车辆生产制造准入门槛低,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
但商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宣称此类车辆可以和机动车一样上道路行驶,不用挂牌,无需驾驶证,并以此为卖点,混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和电动汽车的概念,欺骗消费者购买。
因为没有牌照、驾驶员不需要驾驶证,一些驾驶该类车辆的驾驶员上路后有恃无恐,闯红灯、逆行、违法停车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发。执勤民警发现该类车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对其也是也很无奈。
“在目前阶段,电动车和内燃观光车发生意外事故后性质认定存在困难,首先是电动车和内燃车是否是机动车就有争议,事故处理起来罚无明文。有些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机动车做处理,车主根本就不认同,导致事故迟迟无法处理。再有就是这些车大多没有保险,因此伤者的赔偿等利益也就没办法得到保障。”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城区大队事故科科长李瑞河介绍。
“目前滨州只有几家保险公司为少数几个品牌的电动车和内燃观光车办理保险,险种也很少。”滨州安华保险公司田立平经理向本报记者介绍。
由于自身不能办理保险,因此当电动汽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处理起来就非常麻烦。“如果电动车、内燃车与普通汽车发生事故,正常的情况下由有车险的普通汽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是两辆电动车、内燃车发生意外事故,那就真不好处理了,这样的一种情况就像两辆自行车发生了碰撞,怎么样处理就得由双方车主自行决定了。”田立平告诉记者。
“正是因为内燃车和电动观光车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才下定决定对其进行严格治理。”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王长征介绍。
据了解,滨州公安交警将联合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对观光车销售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无证销售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企业、个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从严处罚;对合法的销售企业加大管理力度,规范生产销售行为,严禁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诱骗群众购买。
对驾驶观光车上路行驶的,滨州交警部门将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予以查扣(其中燃油动力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后依据情况分类处理:一是经核实确属合法观光车的,予以发还车辆,讲明观光车的法定行驶范围,要求其不得再驶入公共道路;二是对实为机动车被贴牌为观光车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办理机动车牌证;三是对无法证明属于观光车和机动车的,按照拼装机动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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