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起 这些电动车不得销售、上牌!

2024年11月1日起 这些电动车不得销售、上牌!

时间: 2024-12-25 13:20:01 |   作者: 环卫车系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将加强电瓶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今年11月1日起,修订后的电瓶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电瓶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现行的电瓶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GB 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瓶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瓶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瓶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瓶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瓶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

  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瓶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不能保持《电瓶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瓶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将其从电瓶车企业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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